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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互认7月1日正式启动 初始额度为各3000亿元

发布时间:2015-05-23 浏览次数:2151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5月22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正式签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同时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根据现有制度安排,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同时,根据初步测算,符合互认标准的香港基金有100只左右(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14年年底),内地基金有850只左右(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15年一季度末).

  邓舸介绍,根据《备忘录》,符合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公募基金通过两地监管机构简易的认可或许可程序后,即可分别向香港和内地市场的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符合条件的香港互认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可以委托内地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公开销售,并遵守内地基金销售的法律法规。”邓舸介绍,内地基金投资人可以至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办理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的申购业务,具体业务流程与申购内地基金产品相同。

  与此同时,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为便于香港互认基金后续准入工作的实施,中国证监会制定了《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进入内地的资格条件及注册要求;二是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运作及信息披露所需遵守的原则,以及对信息披露渠道、信息披露文件、运作事宜的特殊要求;三是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本原则,以及对宣传推介材料、销售服务协议、数据交换、基金评价的特殊要求;四是鉴于境外基金管理人不能直接在境内开展业务,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职责范围以及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五是明确了对香港互认基金的监督管理安排,两地监管机构监管合作的原则以及对代理人的监管。

  邓舸表示,基金互认是“场外市场”的互通互联,每一只互认基金需经法定程序后才能实现跨境销售,两地监管机构关于“通过基金互认实现两地市场互利共赢”的出发点一致,并就稳步均衡推进互认基金准入工作以确保资金流出入保持基本均衡达成共识。

  他同时表示,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的实现,一方面通过引入境外证券投资基金,为境内投资者提供更加丰富的投资产品,更加多层次的投资渠道,更加多样化的投资管理服务,同时也有助于境内基金管理机构学习国际先进投资管理经验,促进基金行业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境内基金的境外发售,有利于吸引境外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各类海外投资者提供更加方便的投资渠道,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境内基金管理机构的规范化与国际化,培育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资产管理机构